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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3年度苗小字第206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榮崇
送達代收人 賴錦新 住○○市○○區○○○路0段000號0樓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石志堅律師
被 告 鍾治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且被告應給付原告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元,及自本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二、本件係原告就兩造所簽署民國112年2月14日和解協議書請求被告履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苗栗簡易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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