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蕭翠玲
代 理 人 曾立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宗翰間償還補償金聲請調解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調解聲請費2,000元。
二、相對人吳宗翰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