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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2號
原 告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睿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富城等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21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為民法第1151條所明定。
而同法第1164條所定之遺產分割,乃以整個遺產為一體,以廢止或消滅對於該整個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為目的,並非以遺產中個別之財產分割為對象,故其分割方法應對全部遺產整體為之,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無容於遺產分割時,仍就特定遺產維持公同共有之餘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第2457號判決意旨參照)。
查原告起訴請求代位分割遺產,僅列被繼承人劉清吉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建物及存款為分割標的,惟經本院依職權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竹南稽徵所函調劉清吉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劉清吉之遺產除上開土地、建物及存款外,尚有機車共2筆,揆諸上開說明,原告應將該等遺產追加為分割之標的,請具狀更正所欲分割之標的及訴之聲明,並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及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遺產標的 1 苗栗縣○○市○○段000地號土地 2 苗栗縣○○市○○里0鄰○○路0段000號房屋 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郵政存簿儲金新臺幣(下同)21,661元 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竹南郵局-定期儲金3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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