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232,202404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32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貴鋒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昀等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鎮○○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高昀、紀張枝葉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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