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306,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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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郭富森
郭富銘
郭富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許盟志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應將苗栗縣○○市○○段000○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之登記中有關該建物坐落同段604、606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登記塗銷,係基於系爭土地所有權人之地位請求排除他人侵害,以維護所有權之圓滿行使為目的。

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據,核定為如附表所示新臺幣(下同)6,990,49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300元。

二、提出系爭建物之最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三、被告即系爭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附表:
編號 土地 (苗栗縣苗栗市英才段) 面積 (㎡) 113年公告現值(元/㎡) 價額(元以下四捨五入) 1 604地號土地 57.06 27,111元 1,546,954元 2 606地號土地 225.92 24,095元 5,443,542元 合計 6,990,4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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