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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336號
原 告 辰翊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銘哲
上列原告與被告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8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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