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450,2024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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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50號
原 告 林怡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有德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17,5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820元。

二、被告陳有德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以補正其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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