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461,2024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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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1號
原 告 劉賴正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此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0地號、636-1地號、636-3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地號全部,含他項權利部,全部資料均無遮掩)。

二、被告即前項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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