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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66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被 告 葉家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3,074元【計算式:542,400元+如附表所示之利息674元=543,07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527,147元 113年2月17日 113年2月19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3/366)年 15.6% 527,147×(3/366)×15.6% 67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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