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474號
原 告 李秋梅
被 告 洪筠萱
黎維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洪筠萱等間履行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為新臺幣(下同)1,033,80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編號 本金(新臺幣)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新臺幣) 起算日 末日 利率 計算基數 金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1 1,000,000元 本金 1,000,000元 2 1,000,000元 利息 1,000,000元 112年7月18日 113年3月20日 年息5% (167/365+80/366)年 33,806元 合計 1,033,8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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