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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邱羿嘉
被 告 張志群即益群工程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本文、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如附表所示為新臺幣(下同)333,84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3,530元,尚應補繳11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債權本金 期 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計算式 計算金額 (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327,628 2 利息 6,974元 112年8月26日 113年3月27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8/365+87/366) 3 6,974元×(128/365+87/366)×3% 123.1 3 違約金 6,974元 112年9月26日 113年3月25日 (97/365+85/366) 0.3 6,974元×(97/365+85/366)×0.3% 10.42 4 違約金 6,974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366) 0.6 6,974元×(2/366)×0.6% 0.23 5 利息 188,225元 112年8月30日 113年3月2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4/365+87/366) 3 188,225元×(124/365+87/366)×3% 3,260.61 6 違約金 188,225元 112年9月30日 113年3月2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93/365+87/366) 0.3 188,225元×(93/365+87/366)×0.3% 278.1 7 利息 132,429元 112年8月26日 113年3月2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128/365+87/366) 3 132,429元×(128/365+87/366)×3% 2,337.6 8 違約金 132,429元 112年9月26日 113年3月25日 (97/365+85/366) 0.3 132,429元×(97/365+85/366)×0.3% 197.85 9 違約金 132,429元 113年3月26日 113年3月27日(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366) 0.6 132,429元×(2/366)×0.6% 4.34 333,8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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