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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56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邱華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振志間請求清償電費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70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趙千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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