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補,582,2024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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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582號
原 告 台新大安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力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邱義洲等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397元(計算式:本金64,047元+如附表所示利息73,750元+手續費15,600元=153,3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娜羽
附表:
編號 計算類別 計算本金 (新臺幣,下同) 期間 計算基數 (以分數表示,單位為年) 計算利率 (年息) 金 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起始日 終止日 1 利息 64,047元 106年11月13日 110年7月19日 (3+49/365+200/365)年 20% 47,167 元 2 利息 64,047元 110年7月20日 113年2月21日 (計至本件起訴日之前一日止) (2+165/365+52/366)年 16% 26,583 元 合 計 73,750 元 計算式:計算本金×計算基數×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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