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0號
原 告 黃菀婷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家維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
二、被告張家維、李忻慈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並據此補正被告李忻慈之母、李忻慈之父之人別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