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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639號
原 告 黃建福
黃全福
黃勝福
上 一 人
輔 助 人 黃劉玉春
原 告 黃正成
黃淑媛
黃淑娟
黃正雄
黃國旺
黃國雄
黃仁宗
黃仁政
黃葉玉霞
黃智偉
黃光偉
黃逢鑫
黃麗玲
黃智源
黃家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戴連宏律師
複代理人 江彥儀律師
上列原告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0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市○○段00地號土地、同段12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
二、苗栗縣○○市○○段00○號建物所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如有已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記載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之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顏苾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家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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