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46號
原 告 邱政文
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
被 告 魏道銀
張惟鈞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聲明係就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32527號強制執行事件,請求執行金額新臺幣(下同)4,000,000元,於超過3,061,000元部分之債權不存在。
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39,000元(4,000,000-3,061,000=939,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24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智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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