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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5號
原 告 黃建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愛欣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但書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未載明被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特定當事人,起訴程式有所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被告人別資料,及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Z000000000)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思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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