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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宸恩
代 理 人 李漢中律師
葉曉宜律師
蘇家玄律師
相 對 人 郭欽輝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113年重訴字第12號),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9年9月1日向被告購買如附表所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兩造並先後簽訂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賣賣契約增改協議書、不動產買賣土地延期交付協議書(下稱系爭買賣契約)。
然嗣後被告除拒絕受領價金外,復拒絕履行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之義務,聲請人業已依民法第348條第1項、系爭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相對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
為此,爰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就系爭土地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
法院為裁定前,得使兩造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
其釋明完足者,亦同。
第5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6、7、8項定有明文。
其修正之立法理由為:「現行條文第5項規定旨在藉由將訴訟繫屬事實予以登記之公示方法,使第三人知悉訟爭情事,俾阻其因信賴登記而善意取得,及避免確定判決效力所及之第三人受不測之損害」。
準此,法院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以原告之訴訟標的係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為限。
三、經查,聲請人就上開主張,已提起本案訴訟,並經本院以113年度重訴字第12號履行買賣契約等事件受理在案等情,固經本院調閱相關卷宗核閱無誤。
惟聲請人依據民法第348條第1項、系爭買賣契約等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移轉系爭土地所有權,性質上核屬基於債之法律關係而為請求,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5項規定聲請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子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周煒婷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一 苗栗縣○○鄉○○段0號 二 苗栗縣○○鄉○○段000號 三 苗栗縣○○鄉○○段000號 四 苗栗縣○○鄉○○段000號 五 苗栗縣○○鄉○○段000號 六 苗栗縣○○鄉○○段000號 七 苗栗縣○○鄉○○段000號 八 苗栗縣○○鄉○○段000號 九 苗栗縣○○鄉○○段000號 十 苗栗縣○○鄉○○段000號 十一 苗栗縣○○鄉○○段0000號 十二 苗栗縣○○鄉○○段0000號 十三 苗栗縣○○鄉○○段0號 十四 苗栗縣○○鄉○○段0號 十五 苗栗縣○○鄉○○段0號 十六 苗栗縣○○鄉○○段000號 十七 苗栗縣○○鄉○○段000號 十八 苗栗縣○○鄉○○○段0號 十九 苗栗縣○○鄉○○○段0號 二十 苗栗縣○○鄉○○○段00號 二十一 苗栗縣○○鄉○○○段00號 二十二 苗栗縣○○鄉○○○段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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