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除,25,2024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何采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3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附表所列之證券,業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等證券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為除權判決將所遺失之證券宣告無效以保權益等語。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2號於民國112年9月5日公示催告在案。

三、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珈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岢禛
附表:
股票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2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98ND0000000-0 1 1000 003 華景電通股份有限公司 03ND0000000-0 1 1000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