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113,除,60,2024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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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呂淑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二、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附表所示裕隆汽車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股票,因遺失而經本院以民國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於113年1月11日公告在本院網站。

現因申報權利之期間已屆滿,且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

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除權判決前之言詞辯論期日,應並通知已申報權利之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定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前揭所主張之事實,業經本院職權調取112年度司催字第124號卷宗核閱屬實,並有公告公示催告網頁查詢資料1份(附於司催卷)在卷可稽。

從而,聲請人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113年7月10日)後3個月內即113年7月12日具狀向本院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有民事聲請除權判決(股票)狀1份(本院卷第11、12頁)在卷可參,與前揭法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中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芬芬
附表:



股票號碼
種類


股數
90NX-0000000-0
普通股1
322
93NX-0000000-0
普通股1
94NX-0000000-0
普通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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