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88,訴,518,2001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五一八號
原 告 己○○
丁○○
乙○○
庚○○○
丙○○
甲○○
辛○○
戊○○
被 告 壬 ○
癸○○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八十九年八月十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右開被告壬○有犯公共危險等罪,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國防部高等軍事法院八十九年法仁判字第九九號案件卷宗可稽。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規定,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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