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苗簡字第四○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邱炎浚律師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詹錫堯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詹錫堯為被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委任之訴訟代理人詹錫堯,並非被告丙○○之配偶或親屬,且經本院詳查苗栗律師公會會員錄,並無「詹錫堯」其人,顯然不具律師資格,恐難充分維護被告丙○○訴訟上權益,且有礙訴訟之進行,不適於由其代理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為訴訟進行中之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一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