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六○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侵害專利權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本件被告涉有違反專利法犯罪嫌疑,經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現繫屬於本院刑事庭審理中(本院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一一六號違反專利法案件),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王萬金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姚錫鈞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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