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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翁恆忠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一月三十一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念祖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敘明抗告理由(須按對造當事人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四十五元,另附送達郵資三十四元郵票十份)
~B法院書記官 邱鴻志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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