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公示催告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
聲 請 人 甲○○
一、右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載之支票,聲請公示催告,應予照准。
二、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或新聞紙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柳章峰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B法院書記官 李達成
~F0
~T40
┌──────────────────────────────────────────────────────┐
│支票附表: 九十年度催字第一四四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
│1│黃玉霞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竹│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陸萬肆仟玖佰元 │AA三三0三九一│ │
│ │ │南分行 │ │ │四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