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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婚字第一六七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思銘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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