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繼字第一八五號
聲 請 人 丙○○
甲○○
乙○○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丁○○(男、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苗栗縣公館鄉福興村一鄰生活田園十五號)於九十年八月二十七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七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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