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聲,200,20011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聲字第二○○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日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右當事人間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停止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面額新台幣壹佰萬元(發行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到期日期: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存單號碼:C00七五八四A),准予變換為同額之臺灣銀行苗栗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訴訟費用擔保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此觀同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聲請人供擔保後,本院八十九年度民執字第三二六三號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於本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七五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撤回或和解前應暫予停止。

嗣經聲請人以本院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提存書提存臺灣銀行苗栗分行發行面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萬元之可轉讓定期存單乙紙(發行日期: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八日,到期日期:九十年十月十八日,存單號碼:C00七五八四A)及發票人為臺灣銀行苗栗分行,面額為四十九萬六千零七十七元之支票乙紙。

茲因其中臺灣銀行苗栗分行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業已到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七八號裁定及八十九年度存字第六八一號提存書為證,並經本院調前開案卷核閱無誤;

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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