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小,34,200102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苗小字第三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興得建設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街一七一巷二五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崔宗玉 住台北市○○區○○街一七一巷二五號一樓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同法第二十四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公司之事務所係設在台北市○○區○○街一七一巷二五號一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本件二造雖於系爭房地買賣契約第二十四條約定合意由房地所在地之法院即本院管轄,惟因當事人之一造即被告係法人,且系爭房地買賣契約之條款亦係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揆諸前揭規定,並不適用合意管轄之規定。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