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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一一一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乙○○
送達代收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薪津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六月十九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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