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簡,244,200105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叁仟陸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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