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簡,244,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四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設於桃園縣平鎮市○○里○○鄰○○街十四之一號,有戶籍謄本一份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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