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簡,254,2001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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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五四號
原 告 中國農民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清吉
訴訟代理人 謝麗燕
送達代收人 謝麗燕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貳萬壹仟貳佰零陸元,折合銀元壹拾肆萬零肆佰零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肆佰零伍元,折合新台幣肆仟貳佰壹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壹佰柒拾元,並預繳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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