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簡,265,200105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六五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折合新台幣叁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叁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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