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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二八三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林宏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伍仟零壹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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