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簡,496,200111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四九六號
原 告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𩄍金
送達代收人 吳偉民
被 告 華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有銘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二日裁定命原告於七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五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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