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苗簡字第五五四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余文俊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八德市○○街六00巷一六弄九號,有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B法 官 吳振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