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苗簡,580,2001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苗簡字第五八○號
原 告 甲○○
送達代收人 古惠芬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審判長 法 官 詹日賢
法 官 林燦都
法 官 蔡志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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