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一號
原 告 第七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啟仲
送達代收人 楊春美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萬元,折合銀元陸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叁佰叁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零貳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肆拾伍元,尚欠新台幣壹萬捌仟玖佰伍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陳振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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