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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二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價)額核定為銀元壹佰肆拾萬陸仟柒佰貳拾元,折合新台幣肆佰貳拾貳萬零壹佰陸拾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零陸拾捌元,折合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貳仟壹佰伍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起訴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陳鴻斌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 萬碧蓮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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