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三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陳光淵
送達代收人 潘隆富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玖拾捌萬叁仟肆佰捌拾陸元,折合銀元陸拾陸萬壹仟壹佰陸拾貳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陸仟陸佰壹拾貳元,折合新台幣壹萬玖仟捌佰叁拾陸元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玖仟柒佰玖拾壹元,並預納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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