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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八六號
原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藝林美術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五十九萬一千七百零二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五千九百十九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五千八百七十四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文玲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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