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訴,192,200105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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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甲○○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每銀元一百元繳納裁判費銀元一元),並預繳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三十四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宋國鎮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B法院書記官 黃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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