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訴,442,200111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雖未據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元,折合新台幣叁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曾明玉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俊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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