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訴,54,200102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五四號
原 告 乙○○
右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甲○○之繼承系統表。

二、被告甲○○全體繼承人最新之戶籍登記簿謄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高 敏 俐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陳 蕙 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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