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0,訴,77,2001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七七號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訴訟代理人 羅錦華
送達代收人 蔡素珠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二百十四萬八千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二萬一千四百八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二萬一千四百三十五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燦都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林碧鳳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二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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