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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六號
原 告 臺灣銀行
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代 理 人 梁健一
送達代收人 留國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義新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億捌仟貳佰玖拾玖萬貳仟伍佰壹拾玖元,應繳裁判費折合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佰捌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叁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邱光吾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劉秋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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