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三一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民事庭法 官 曾明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張茹茵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