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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聲字第三八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認可大陸地區民事裁判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與大陸配偶乙○○離婚訴訟,業經福建省晉江市人民法院以(二00三)晉民初字第七號判決准予離婚確定,為此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聲請法院准予認可上開判決書云云。
二、按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不違背台灣地區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得聲請法院裁定認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四絛第一項固有明文。
惟依本條例第七十四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之民事確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斷,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四條之一亦有明文。
經查聲請人所陳前開事實,雖據其提出該件大陸判決書影本乙份為證,惟聲請人並未另行檢附上開判決書業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證明資料,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月十七日以電話通知其取回前揭判決文書辦理驗證手續後予以補正,惟聲請人迄今已逾五個月仍未補正驗證資料,其聲請與前揭規定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 官 邱光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十七 日
法院書記官 黃雅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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