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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苗小字第六一八號
原 告 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昌
訴訟代理人 林楷富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六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王萬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五 日
法院書記官 白孝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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